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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缺陷使中国农民与财产性收入“绝缘”



“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是十七大报告在谈及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时首次提出的,立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反响,这意味着老百姓的收入不仅仅限于工资,国家将创造更多的条件增加居民的多元化收入。

 然而在与众多受访者谈及财产性收入时,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发现几乎所有话题都集中在城市居民,对广大农民却很少涉及。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宏观室主任党国英认为,“虽说现在国内投资市场日益火爆,但是严格意义上说这些都与农民‘绝缘’。”



对于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缺席”,成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研究中心负责人陈家泽认为,对“身无长物”的农民而言,财产性收入只有依靠其拥有的土地权益来实现,纵观国内农村土地流转历程,尤其今年中央批准成都、重庆进行城乡统筹改革试验,农地交易是广大农民分享经济改革成果,获得财产性收入的惟一途径,“当前正处于农地保障功能向资本功能转变的改革实验关键时期。”

 农民有没有财产性收入

按照国家统计局相关负责人的解释,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 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不动产 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 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此外,财产性收入是统计中常用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构成部分,按照占比大小分别为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养老金等)、经营性收入(商业买卖收入等)和财产性收入。

那么现今农民的收入构成怎样,浙江大学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发展研究中心、浙江大学管理学院教授钱文荣介绍说:“现在纯农业的收入比重逐年下降,已大大低于50%以下,农民外出打工等工资性收入比重约占一半以上,但在浙江很多农村家庭经营二三产业收入则占多数。”



对此,重庆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重庆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学会劳动就业专委会副主任蒲奇军也表示了类似的看法,“打工经济早几年就已经是支撑‘三农’的主要资金来源,现有情况下,广大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很难实现。”



甚至有经济学家评论说,“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更多只是象征意义。”



究其原因,从去年以来,中国内地股市一路飙升,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投资品种竞争愈发激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统计显示,截至10月22日,沪深两市投资者账户总数已达1.29亿户,A股总市值已近30万亿元,同时国内的楼市也不断创出新高。



显而易见,这些资本市场与广大农民“绝缘”,正如党国英所说,“在储蓄贴钱、农村大量新房‘空置’情况下,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只能寄希望于农地交易。”



因此,在农民的工资性收入比重日益增大的情况下,广大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则几乎可以忽略不计,陈家泽认为,现在谈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实在有点渺茫,因为财产性收入意味着先有财产,然后才有财产性收入,而现今情况是农民仍处于产权不明晰和谋取生存的阶段,“严格意义上,只有农村土地流转产生的效益才算得上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这也是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主要途径之一。”

 当记者和这些专家交流时,专家们都一致认为,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中肯定也包括农民,当前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主要表现为租金,例如房租和地租等等。但是专家们也坦言,“能收取租金的多是靠近城市的很少一部分郊区农民。”对此,钱文荣认为,“即使在浙江这样土地流转率最高、农村经济十分发达的区域,农民的收入大部分依靠投资办厂或者打工、做买卖,依靠收取土地租金的比重还较小。”

谁妨碍了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

由于财产性收入源自对财产的所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蒲奇军认为,现阶段,能够给农民带来财产性收入的不外乎房屋和土地,但是农村的房屋出租市场微乎其微,其中土地承包权本身被认为是一种财产权,因此农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则成了唯一的资源,“由于国内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而非个人所有,因此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使其资本化则成了重庆统筹城乡土地制度的改革趋势。”

 所谓土地承包权资本化,指的是农村集体所有、家庭承包使用的土地如何在流动和交易中被虚拟化,并以资本形态进入再生产过程,其收益形式不再单纯表现为租金,更多表现为红利。

 近期农村土地流转试验集中于成渝两地,据新华社11月19日报道,截至今年10月,重庆市彭水县累计流转土地面积7.5万亩,占全县承包土地总面积的9.8%,涉及农户5万户,占承包农户总户数的38.5%,其中备受外界关注的“土地入股”面积1.3万亩,占流转总量的17.3%。

 对此,党国英评论说,“成渝两地的土地流转其实不是什么新鲜事情,无论是政府还是学者都已明白土地流转是必然选择,而分歧是采取何种模式绩效更好,由于成渝试点宗旨是城乡统筹而显得意义非凡,其核心还是得确保农民有实实在在的收益。”

 “土地流转的推手应该是市场而不是政府,因为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很多带有政府意志的‘公司+农户’模式都以失败收场。”刚从贵州调研烟农种植问题归来的钱文荣认为,实际上,单纯劳动投入的增加已不能提高土地的经营效益,在农业投入的边际收益递减的情况下,依靠技术进步和土地的规模经营是提高土地经营效益的有效途径,而这就要求土地应该适时地进行流转,同时要求土地使用者具有较强的资金投入实力。

 同时,钱文荣也指出,“就转让形式而言,中西部倾向于出租,例如贵州烟农大部分是出租土地而非土地入股,并同时搞烟叶合作社,由烟草公司提供成本较高的生产厂房,比如烤烟房。”

 由此可知,当前农民实现财产性收入关键在于农地交易,“只有交易了,才能体现农地的真实价值,”对此,蒲奇军进一步解释说:“农地交易必须体现农民利益,因为今年10月28日通过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要就是为了控制并减少近年来土地流转中的重大偏差,诸如地方政府的‘圈地运动’和‘卖地生财’等等剥夺农民土地权益的现象。”

 据悉,国内农地交易市场一直存在,最早的要算1978年在港商的推动下,广东东莞市虎门镇将祠堂出租给港商建厂房,从此全国各地农村相继出现农地市场交易,且随着农民打工潮的影响,近年来农地流转无论是速度还是规模都在大幅度的增加。

对此,陈家泽认为,“土地流转不是难题,但问题是失地农民的权益时常受到侵害,这是因为当前制约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最大难题是土地产权主体虚置,这是现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根本性缺陷,如果不能克服这一制度性的缺陷,任何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创新都是没有意义的,因此土地资本化必先‘做实’农村集体产权主体。”

究其原因,现阶段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而代表其产权的虚拟主体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使得农民权益经常受到少数“代理人”的不法侵犯,或是受到来自公权(如地方政府在土地征用、补偿过程中)的不当侵占。对此,陈家泽认为,“暂且撇下所有制问题,做实农村集体产权主体,其实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以土地合作社、农村金融合作社或者由乡镇企业实施的‘村企合一’等等。”

 农地交易:引发的问题远多于解决的问题

纵观近年农地流转历程,近期曾广泛吸引社会关注的莫过于重庆市的农地入股农业合作社模式。据悉,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7 17号文件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合伙等企业的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土地集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由此可知,重庆的做法,首先把“农业经营”范围扩大到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加工合作,组建信用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其次将土地入股法人化。

对此,党国英评论说:“我不赞成重庆的‘土地入股’的做法,因为这种模式存在诸多风险,尽管土地流转是一个再造农业生产主体的过程,可以大幅度提高农业资源利用率与农业劳动生产率,但最好还是鼓励专业大户、农场企业以较高的土地租金和股份分红与工资多重收入等条件或者用利益引导方式去吸引农民入股,实现规模经营,不可以权力强迫农民参与土地流转,应该以农民自发自愿形式,即便推进比较缓慢,其次我认为土地出租形式更加保险些。”

在和多位专家交流中,专家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看法,“农地交易所引发的问题远远多于它所要解决的问题。”对于其中的原因,有专家对记者解释说,现行的土地制度是以低成本工业化、城市化、公共品生产化的方式实现国家资本积累,完成工业、城市发展,而农地市场交易则是利用集体土地资本自发的增值动力谋求农村、农业、农民的自身发展,因此土地制度和农地市场交易的预期存在的体制性冲突致使城市和农村、政府和农民形成了诸多方面的对立。

农地交易首先引发了土地资本化可行性。据专家介绍,个人要对其财富进行处置就必须要有合适的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对此,陈家泽认为,“农民土地权益抵押的可获得性,是土地资本化最重要的内容,但是现存的各种法律又严格限制农民土地权益抵押的获得。”

 对于如何实现农地权益抵押问题,蒲奇军认为,农村金融合作社不失为一个可行办法,它以农民自愿把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权益性资产,作为金融合作社发行官方批准的“土地债券”的基础,并向相关金融机构进行生产性抵押贷款。

其次,农地交易还直接涉及到一个关于粮食安全问题,但是专家们的看法并不是很悲观,他们认为目前政府不断强化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年限、用途、流转范围、征用转用管制的法律限制等措施进行基本农田保护,保证粮食安全,“18亿亩耕地红线是最后的底线了,它也是高压线,谁都不能碰。”

 对此,钱文荣认为,“土地流转并不会对粮食安全产生较大影响,首先近年来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打工和国家给予各种种粮补贴等都保证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其次农地农用的政策是不会轻易更改的,重庆市对此还特地下文强调说明了这点。”

 “社会保障也是农地交易不可忽视的大问题。”蒲奇军认为,按照我们现有法律规定,农民进入城市,取得了城市户口,享受到了社会保障,应该交还土地给集体,若是农民享受“双重保障”则对那些城镇职工而言显得不公平,也会加重整个的社会负担。

 对此,党国英表示了异议,“土地是农民的财产,即使他取得城市户口,也不应该剥夺他的土地,有些地方政府为了促进房地产业,允许农民保留土地并取得城市户口,我赞成后面这个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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