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新增三渠道确保廉租房资金落实
财政部有关方面负责人日前指出,为确保廉租房资金落实,我国将新增三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渠道,除中央财政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补助资金以外,省级财政预算也要相应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与过去相比,资金来源的变化还包括提高了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比例,即从原来的5%左右,提高到不少于10%。
此外,明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均要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从近几年实际执行情况来看,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未完全落实到位。截至2006年底,账上各地约有80亿元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将专项用于解决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资金,只能用于发放租赁补贴和购建廉租住房,不能用于其他开支。廉租住房租金则是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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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海证券报记者从权威渠道独家获悉,继建设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后,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也有望于近日浮出水面。将出台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将以此前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为蓝本,将“有限产权、政府优先回购”等关键点纳入其中。
“今年8月份,《意见》已经明确表示,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一位接近建设部的专家说。他向上海证券报表示,经济适用房管理的主要内容已经在其中有所体现。
记者也注意到,此前《意见》曾透露,《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将于年内修订完成。而且,此《意见》明确指出,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其今后上市交易将受到种种限制。“这意味着,包括经济适用房在内的混淆于保障性住房与普通商品房的历史被彻底终结。”该专家说。
据《意见》规定,“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并且,根据《意见》规定,今后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上述条款都可能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另一位房地产专家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即将出台的管理办法,可能将对“经济适用房转让须向政府交纳的土地收益价款”、“经济适用房建设的金融支持办法”、“经济适用房建设和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等一系列相关事项进行细化。
另据透露,建设部还将会同民政部,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
实际上,记者了解到,一些地方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已经出台,特别是在申请人把关上都更为严格。以北京为例,不久前北京市建委等五部门共同下发了《关于印发北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的通知》,该通知对申请者家庭收入、现有住房、资产三项指标进行细化。(上海证券报2007/11/28)